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热线分析报告
(一)OGIPS热线背景介绍
自2007年1月17日公布以来,经过近一年半的相关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制度措施;是建立规范、透明、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制度内容;是推进政府科学行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举措;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直致力于推进“富有意义的”公众参与,为了推动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有效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2008年5月,中心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设立并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Open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Supports(OGIPS)”,开通了国内首条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热线——(010)62757046,建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热线的接听工作,接听、解答公众来电并接待相关公众的来访,提供各方面的相关支持和援助,以实际行动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自从2008年5月19日开通并接听第一例咨询电话以来,截止到2009年4月21日,中心共接到咨询热线电话800多例,其中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热线电话200多例,来电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份,涉及到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问题,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应该包括的所有问题,反映出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迫切需要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与落实的巨大热情。
(二)OGIPS热线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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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9年4月21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共接到公众来电837例,其中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来电有209例,有效来电数量占来电总数的27.97%。来电省份包括:北京、广东、山东、云南、甘肃、湖南、江西、重庆、安徽、天津、河北、辽宁等,涵盖了东部、中部、西部大部分省份。
来电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 来电数量 | 来电占总来电数量的百分比 |
北京 | 88 | 42.11% |
广东 | 21 | 10.05% |
山东 | 10 | 4.78% |
江西 | 9 | 4.31% |
河北 | 6 | 2.87% |
四川 | 6 | 2.87% |
云南 | 5 | 2.39% |
湖南 | 4 | 1.91% |
辽宁 | 4 | 1.91% |
重庆 | 4 | 1.91% |
河南 | 3 | 1.44% |
湖北 | 3 | 1.44% |
江苏 | 3 | 1.44% |
陕西 | 3 | 1.44% |
天津 | 3 | 1.44% |
安徽 | 2 | 0.96% |
甘肃 | 2 | 0.96% |
黑龙江 | 2 | 0.96% |
吉林 | 2 | 0.96% |
内蒙古 | 2 | 0.96% |
上海 | 2 | 0.96% |
浙江 | 2 | 0.96% |
广西 | 1 | 0.48% |
贵州 | 1 | 0.48% |
青海 | 1 | 0.48% |
其他 | 20 | 9.57% |
(注:1、其他项目为未告知或不愿意告知区域的来电;2、本统计未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澳门特别行政区)
从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区域统计图可以看出,来电数量在地域分布上存在着地域上的差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在政府信息的需求程度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东部地区的来电数量高于西部地区的来电数量,发达地区来电数量高于欠发达地区的来电数量,这也反映出公众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政府信息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密切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地也会增加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会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程度和监督水平,会促进透明政府和公众参与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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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概括性规定,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所接听到的209例有效咨询热线中,涉及的政府信息类型主要包括: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如工作调动、拆迁补偿、房屋改造、社会保障等;
b、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如养犬费的收取、择校费的使用、企业改制、公路收费、停车场收费等;
c、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如询问如何获取具体的政府文件、政府公布信息的具体机关、公开的期限等。
d、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OGIPS热线分类型统计如下:
申请信息类型 | 热线数量 |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 53 |
b.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 88 |
c.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 33 |
d.其他信息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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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开通OGIPS热线,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组,主要是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一定的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接听公众来电、解答公众疑问,以实际行动来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自从OGIPS热线开通,接到了许多热心公众的来电咨询、甚至来访,在800多例咨询热线中,中心项目组精心筛选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209例来电进行统计分析,这些热线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a. 可否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b. 应向哪个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c. 应如何提出申请;
d. 申请后遇到障碍如何处理;
e. 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f. 其他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其中,涉及到企业改制和房屋拆迁的来电比较多,达到30例。这也反映出经济改革和发展对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公众对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政府信息比较关注。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足协、律协等)。
(三)OGIPS热线典型案例介绍
1.2008年5月23日,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案当事人(邓柏松、黄由俭)的电话咨询,他们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行政诉讼不立案决定,并称他们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要求他们主动撤诉。中心详细了解了案情全程并全程予以法律支持和援助。
2.2008年5月29日,中心三位教授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该案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和关注,许多公民通过热线表达了自己对此案的支持。
3.2008年6月9日,中心收到教育部督学马长冰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咨询后,积极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在中心向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后,马长冰先生就“高考分数段应该公开、高考命题应该接受公众考评”向教育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2008年7月7日,中心接到北京一公众来电热线反映北京市养犬管理费用收取、使用等情况存在不透明的问题,其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建议其向财政部门申请,因此希望获得中心的支持来推动该案的进展。
5.2008年12月23日,中心接到山东一线热反映,家中一子在外服兵役,父母跟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申请优待金,民政局根据一内部规定拒绝给付,请求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四)OGIPS热线总体评价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中心从2008年5月19日开通并接到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热线以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寄予了极大的信心与热情,纷纷来电咨询、来访。中心OGIPS项目组对每一个来电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对一些典型性案例进行了持续关注和法律支持,取得了积极地社会效果。在接听和解答来电、来访过程中,项目组也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要求方面、各级行政机关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方面、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需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和距离。
1.公众参与热情高涨、参与意识增强。从中心接听到的800多个来电、200多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来电中,可以看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政府给予了巨大的关注,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这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发展与进步的民间力量,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主要的推动力。
2.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有待进一步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并把公开政府信息当做促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但是通过OGIPS热线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指责、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与《条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升,各个部门间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还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4.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有待进一步落实与畅通,相关救济路径——尤其是司法救济——有待进一步通畅。
5.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许多来电更多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解决以往未能解决的信访、诉讼案件的崭新工具,即试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成新的证据去维权,从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定的政府信息服务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目的有一定落差。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突出集中在土地拆迁、社会保障、招投标等当下社会矛盾较明显的领域,而关注城建规划、科研数据等公共服务信息的申请相对较少。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实际意义将大大折扣,公众参与的热情和政府机关服务的积极性也将受到负面影响。